关于印发《汉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000 公开目录: 财政专项资金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25 15:10

现将《汉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汉财字〔201972

汉阴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汉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2019424


汉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管理运作规范、运行安全有效、贫困户增收获益,根据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区域〔2017120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和《安康市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发改经协〔20184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陕西省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按《汉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根据苏陕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协作资金采取股权投入、直接补助等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报账程序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年度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的计划下达,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下达的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文件。

第六条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拨付到镇的资金由镇财政审计所扶贫资金专管员在扶贫资金专户下分账套核算苏陕扶贫协作资金收支情况;拨付到项目实施部门的资金由相关项目实施部门按规定对协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条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参照《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拨付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县财政根据按程序审批的实际报账金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拨施工单位或企业。属镇级管理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预算内金库账户直拨镇级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专户,镇财政根据按程序审批的实际报账金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拨施工单位或企业。

(一)以股权投入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与持股主体完善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后,由镇财政审计所按相关程序拨付到协作项目实施主体。

(二)以直接补助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制定上报详细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先拨付20%-30%的补助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下余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报账后拨付。

(三)以其他方式支付安排的项目,协作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参照《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账程序进行报账管理,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报账资料的相关内容提供使用协作资金报账资料。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报账进度。对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联合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下达收缴资金通知单,由县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按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调整计划重新安排。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发改局、财政局具体组织,各镇、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各镇、项目主管部门负具体管理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作为苏陕协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的征集、初审、实地考察和完工验收,项目计划下达、公告公示,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政策导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监督检查协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县扶贫局负责扶贫方案、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扶贫效果评价等,并对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充分发挥实效。

第十二条  县、镇财政部门报账管理职责:

负责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资金下达和及时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制定完善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和监督项目资金报账制;负责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分配的公告公示,定期报告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审的各种报账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审,负责资金支付工作;参与项目实施进度检查,根据项目进度及报账情况核拨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各镇管理职责:

各项目实施部门、镇应按照县发改局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苏陕协作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资金,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全面接受省市对苏陕协作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建立协作资金管理台账,及时组织财政报账,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管理档案,对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以备查验;负责提供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档案、影像汇总整理,规范保存。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真实、完整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扶贫成效专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并配合做好检查、验收、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县发改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审计结论意见;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扶贫局、项目主管部门成立检查验收组,组织项目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制作苏陕扶贫协作项目标志牌,验收结论要报送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常州驻安工作组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复检。

第十六条  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在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照《陕西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作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招投标程序。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项目建成后,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按审计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账务处理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年度资金计划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镇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资金报账管理以及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擅自调整项目、不按程序实施项目,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报账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造成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