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民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000 公开目录: 财政专项资金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18 09:30

现将《汉阴县民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18日


汉财字〔201973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汉阴县民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民政脱贫攻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民政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民政局

                                 2019417


汉阴县民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民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民政扶贫资金脱贫攻坚,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安康市扶贫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扶贫资金是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助资金、农村特困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孤儿生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民政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2、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4、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报帐程序

第四条 民政扶贫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 县财政及时将上级文件下达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级下达的民政扶贫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上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民政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惠农一卡(折)通,统一发放。县财政部门可以向各镇民政部门提供一定的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六条 各镇民政所业务经办人员每季度按实有民政救助名单造册。镇政府审核的各类补贴名册一式四份报县民政部门审核、民政局收到各镇用款申请表及花名册扣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确认无误签字盖章后送交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送县惠农中心,县惠农中心核对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县农商银行惠民补贴资金专户,并提供发放清册和相关电子数据,县农商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卡到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健全民政扶贫资金发放台帐,完善系统,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帐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政扶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不得从民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镇政府负责履行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职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条 民政部门是日常和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助资金、农村特困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孤儿生活补助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宣传,定期对民政扶贫对象进行核对,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比对,杜绝重复享受,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完善信息平台系统。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是资金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在保障民政扶贫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上,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是专项审计和监督纠错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对民政扶贫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时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民政扶贫资金是广大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各镇要强化民政扶贫资金申报管理工作,严防严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民政扶贫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民政扶贫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民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联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