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000 公开目录: 财政专项资金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18 15:30

现将《汉阴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18日


汉财字〔201974

     

汉阴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汉阴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现制定《汉阴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417


汉阴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康市扶贫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县级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财政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6268号)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贫困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县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列出残疾人事业扶贫资金分配建议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包括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将上级资金与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及时与县残疾人联合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正式下达各有关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统筹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救助、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县财政部门、县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扶贫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支付方式

第六条 县残联负责制定本县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可按照《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残联〔201554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负责履行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职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在阳光下运行。

第八条 县残联是日常和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规范项目申报、评审、选定、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做好救助对象和服务定点机构筛选、评估、审核、确定等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是资金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会同县残联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科学合理地分配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强化以奖代补机制,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在安排落实资金的同时,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配合县残联做好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县残联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县残联应对相关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将工作绩效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县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扶贫资金进行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残疾人事业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残疾人联合会联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