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2019-0000 | 公开目录: | 财政专项资金 |
公开责任部门 | 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2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4-25 15:30 |
现将《汉阴县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汉财字〔2019〕75号
汉阴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汉阴县教育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现将《汉阴县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汉阴县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教育扶贫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确保完成教育脱贫目标任务。根据安康市扶贫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和汉阴县政府办《汉阴县教育脱贫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扶贫资金是指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享受的各项补助(贫困幼儿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中职高中助学金、贫困家庭中高职学生扶贫资金等)和义务教育学校校含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等用于教育脱贫各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校财局管”模式和教育事权财权相统一管理体制,教育扶贫资金以教育体育局管理为主,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教育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按照上级教育扶贫资金有关规定和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提供的学生人数足额预算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上级教育扶贫资金到位后,县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下达县级资金文件,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根据资金文件迅速分配到各校,同时将分配文件报县财政局事财股备案。
第六条 县财政局将教育扶贫资金预算指标录入国库支付系统,教育体育和科技局根据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和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审批后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等方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第七条 按照上级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和各级有关脱贫攻坚政策,结合我县脱贫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教育脱贫目标任务,教育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如下:
(一)贫困幼儿补助标准生均75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寄宿学生每学年人均补助标准1000元,初中寄宿学生每学年人均补助标准1250元。
(三)高中(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平均为2000元,分为两档特困生2500元/年,贫困生1500元/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2000元。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包括:新建(改扩建)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等生活设施及购置必需的学生生活设备,配齐农村薄弱学校学生课桌椅、学生用床,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等教学仪器设备。
(五)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贯彻落实《陕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2014-2018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有关精神,改善我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六)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有效解决学生入学、住宿及大班额问题,为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提供就学保障,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从根本上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七)其他教育扶贫资金按教育脱贫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教育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严禁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与教育脱贫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各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各项资助管理办法,按照资助范围、对象、标准造册,并进行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老师、学生监督,公开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资助中心审核,按照上级规定的发放形式、方式进行兑付。严禁学生各项资助超范围、超标准,严禁减少和增加学生补贴项目,严禁出现虚报冒领和套取骗取现象。
第十条 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含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薄弱学校改造、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等校建资项目必须进行调研、论证,遴选项目要前瞻性,实用性,项目申报必须围绕全县教育脱贫目标,商财政、发改同意后方可申报。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四制”管理。严禁校建项目超范围、超规模和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严禁擅自调整项目,严禁因校建形成债务。
第十一条 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要按时足额兑付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兑付,校建项目原则上当年实施完毕。教育扶贫资金在年底与县财政进行清算,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有结余的将收回县财政,校建资金确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原则和“校财局管”管理模式,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对教育扶贫资金负主体责任。负责贫困家庭学生各项资助对象、标准的审核和发放;负责教育扶贫资金校建项目申报、分配、实施、验收和使用绩效等全过程管理;负责上级检查巡视教育扶贫资金反馈问题的整改。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教育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指标审核、国库集中支付和监督检查等,负责教育扶贫资金校建项目的评审和校建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主要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审核、认定和统计,及时提供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和年度审计划,对教育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要根据上级政策变化,深入项目实施的学校全面了解教育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开展检查,必须具体到人、到事,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校财局管”及相关内控制度,从制度上确保教育扶贫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每年教育脱贫工作需要经常性开展教育扶贫资金的检查、抽查,主要检查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性和资金使用绩效。在不改变目前“校财局管”管理模式、不改变现有教育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的前提下对教育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而改变教育扶贫资金事后监管变为事前监管。
第十八条 对教育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纳入了全国扶贫资金监控系统,实行网上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各级财政分配下年度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教体科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业务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