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健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000 公开目录: 财政专项资金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20 16:30

现将《汉阴县健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0日


汉财字〔201976

     

汉阴县卫生健康局

汉阴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汉阴县健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健康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保障能力,全力助推脱贫攻坚顺利摘帽,现制定《汉阴县健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卫生健康局    汉阴县医疗保障局

                                      2019419




汉阴县健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健康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健康资金助推脱贫攻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村卫生室建设、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合缴费补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补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补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健康体检补助、脱贫村健康饮水检测费等。

第三条 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工协作原则。卫健、医保、财政要加强沟通,形成整体合力,加快建立健康扶贫保障对象的工作机制。

(二)动态管理原则。建立重点保障对象定期核查比对机制,防止违规享受待遇,虚报冒领,实施保障动态监管。

(三)健康扶贫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报帐程序

第四条 各项目的具体内容,依据省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以及我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医疗卫生事业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县财政每年按项目将健康扶贫保障资金列入当年年度预算,在收到上级文件后及时下达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专户、各镇,由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负责按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上级下达的资金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原则上应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健康扶贫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各项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健康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健康扶贫资金按各实施项目补助标准确定,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考核评价补助的基础上,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下达。

第七条 健康扶贫资金报帐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帐参照《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安财社〔201712号)拨付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市级统筹专户,主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公共卫生资金参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安财社〔201767号)的规定程序进行报帐,各卫生服务机构将支出凭证整理送卫计核算中心进行报帐,由卫计核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各卫生服务机构。

(三)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参照《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帐程序实行报帐管理。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计核算中心依据报帐审核结果拨付到镇卫生院。

(四)其他健康扶贫资金由各镇业务经办人员每季度按实有名单造册,镇政府审核无误的各类补贴名册报县主管部门审核。县主管部门收到各镇用款申请表及花名册审核完毕后确认无误,签字盖章后送交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送县惠农中心,县惠农中心核对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县农商银行惠民补贴资金专户,并提供发放清册和相关电子数据,县农商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卡到户。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镇政府要负责履行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职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卫健部门、医保部门是日常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各类健康扶贫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下达的健康扶贫资金,制定计划,填制五级审批表申请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是资金保障和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办理资金拨付,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健康扶贫资金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健康扶贫资金进行检查。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健局、医保局联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