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汉阴县金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000 公开目录: 财政专项资金,其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财字〔2019〕79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24 16:30

  现将《汉阴县金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文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汉阴县金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承贷银行:

  现将《汉阴县金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


汉阴县金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扶贫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金融扶贫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农行分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陕西分行《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16〕5号)、陕西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承贷银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发〔2017〕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资金是指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国开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

  第三条 金融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和县金融办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条 金融扶贫资金主要资金来源如下:

  (一)上级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三)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其他捐赠资金。

  第五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各承贷银行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小额信贷贷款额度,按现行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季度贫困户应支付贷款利息,由各承贷银行将贫困户季度应支付贷款利息表分发到各镇村,由承贷银行、镇、村逐户收取;贷款利息收取后,各承贷银行提出申请县财政贴息资金,填报《汉阴县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报账支付审批表》,经县金融办、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账支付,由各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贴息资金兑付到贷款贫困户。

  第六条 扶贫小额贷款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产品,贷款投放和回收严格按照银行信贷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和防范风险预警机制。

  (一)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承贷银行、各镇、村应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帮扶干部、“四支队伍”与贷款人,承贷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帮扶干部、“四支队伍”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风险程度等信息,实时了解贷款使用情况,提前做出风险预判。

  (二)当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超过3%(含)时,应暂停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通过清偿,实现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三)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保持一致,明确细化扶贫、财政、银行机构在各类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回收等方面的权责。县扶贫局、财政局要严格审核,按季按时对扶贫小额信贷按标准据实贴息。

  (四)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中省驻汉有关单位要配合承贷银行机构采取经济、行政以及司法等手段对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追偿,对改变用途的贷款要及时收缴,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当承贷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无法收回,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具体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127号)执行。

  第九条 国开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拨付归还程序。国开行贷款项目贷款周期15年,前三年为建设期,只付息不还本,自第4年起开始还本付息,本金归还计划为每半年归还一次。其本息的结算管理按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阴县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及还本付息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110 号)执行。

  第十条 县财政局将应承担的项目资本金、还款利息列入当年预算,由县扶贫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县财政贷款本金及贴息资金,填报《汉阴县财政专项资金五级审批拨付表》,经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开行贷款和每季度付息结算通知将资金拨付县扶贫开发公司,由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贷款贴息资金汇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开行贷款本金归还通知后,应及时将偿还本金下达到项目建设主体,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根据偿还本金额度做好项目争取、资金整合工作;项目建设主体本金筹集到位后,应及时将还贷本金转入县扶贫开发公司专用账户,由县扶贫开发公司及时归还国开行贷款本金。

  第十一条 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开行贷款项目管理规定合规按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及时组织报账,并按要求做好固定资产转固和落实管护责任。同时要建立贷款归还计划,积极争取项目整合资金,按时筹集资金及时归还贷款本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扶贫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金融办、扶贫局、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人行汉阴支行、财政局、各镇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相关职能,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实施和落实贷款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 县扶贫局负责金融扶贫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向放款银行机构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负责审核审批贷款贴息及贷款损失,管理风险补偿金,协助做好利益联结,配合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县金融办负责督促好金融部门将金融政策及金融扶贫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负责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建立金融扶贫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化解和处置风险。

  第十六条 各承贷银行机构负责履行好金融扶贫投放回收的主体责任,根据贷款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扶贫投放力度,加强贷款管理,有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需求。承担贷款催收、追偿主体责任,负责对贷款人贷款到期前提醒还款、到期催收、逾期追偿责任,要主动与镇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人(借款主体),承担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和归集还款责任,做好与各部门、国开行、市扶贫公司业务联系沟通、贷款资金和还贷资金的核算和支出报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对县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使用偿还贷款资金进行监管;按照贷款协议确定的还款时限、利息及实际贷款额度,核算前3年财政需安排的资本金、支付利息和后12年还贷期每年还贷本金及利息;督促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按时归还本金,协调县财政局按季度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文旅广电局是项目建设具体实施主体,也是县级确定的归还贷款责任主体。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公司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段组织实施,并严格实行“四制”管理,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认真履行贷款还款主体责任,落实与县扶贫开发公司、县财政局签订的借款合同承诺及要求,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对已实施和将实施的项目积极申报、统筹整合各类项目资金,用以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金融扶贫资金的筹集和办理拨付,做好报账资料的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金融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根据偿还本金额度做好项目争取、资金整合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镇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全程参与,各村分别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协助承贷银行机构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做好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风险状况要及时向政府、承贷银行反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后期积极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进行催收,负责对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风险借款代偿金的初审,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代偿资金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县、镇、村和承贷银行要建立依法追偿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追偿措施,强化对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依法将逾期不归还的农户纳入失信人信息名单并在公共场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金融办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进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扶贫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金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金融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