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2019-0000 | 公开目录: | 财政专项资金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2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4-20 17:10 |
现将《汉阴县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文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0日
汉扶发〔2019〕7号
汉阴县扶贫开发局
汉 阴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汉阴县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康市扶贫开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扶〔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汉阴县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扶贫开发局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4月19日
汉阴县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康市扶贫开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扶〔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扶贫资金,是指社会各界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投入的资金(不含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帮扶工作投入资金,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等。
第二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扶贫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社会扶贫资金应尊重出资方意见,按出资方要求的用途规范使用。如出资方未指定用途,应共同协商后指定用途,并将资金用途告知出资方。
(二)谁用谁管原则。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
(三)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使用社会扶贫资金。
第四条 社会扶贫资金如有明确使用意向的,严格按照出资方的用途规范使用;如指定用于扶贫事业的,应重点用于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发展产业、改善学校环境、救助贫困学生、实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特殊困难贫困户救助等方面,要注重带贫减贫效果。
第五条 社会扶贫资金的规范使用及拨付流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开展帮扶工作投入的财政资金,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参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使用;
(二)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开展帮扶工作投入的社会捐赠资金,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参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使用;
(三)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开展帮扶工作投入的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由使用捐赠资金单位负责监管,参照县财政专项资金“五级”审批程序拨付使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局负责全县社会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县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建立全县社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台账,定期对社会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社会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负责社会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负责社会扶贫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负责建立本镇社会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台账,定期向县扶贫局、财政局上报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定期对社会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定期接受社会扶贫资金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出资方指定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的县直单位负责社会扶贫资金的使用日常监管,负责社会扶贫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负责建立本单位社会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台账,定期对社会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定期接受社会扶贫资金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县财政局负责纳入县财政专户的社会扶贫资金的拨付,建立全县社会扶贫资金台账,负责票据管理,配合县扶贫局对社会扶贫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收到的社会扶贫资金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社会扶贫资金的公开公示
各镇人民政府和指定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的县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汉阴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细则)的通知》(汉脱办发〔2018〕17号)和汉阴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汉脱办发〔2018〕54号)规定,加强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社会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社会扶贫资金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使用社会扶贫资金的单位(或镇村)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扶贫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