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2019-0000 | 公开目录: | 财政专项资金 |
公开责任部门 | 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14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3-14 15:25 |
现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内容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915-5273521 12317
汉阴县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汉政办发〔2019〕55号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原则。
(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贫困县摘帽、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应整尽整,注重方法路径。实行“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做到应整尽整。充分发挥好整合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整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目标。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做到资金、管理、核算、检查验收到项目、对扶贫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实现我县2019年脱贫摘帽。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按照中、省、市关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财政实际,纳入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如下:
(一)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等明确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资金。
(二)省级层面主要有: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不包括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农业防灾减灾、到人到户补贴、农业生态环保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垦企业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示范、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资金)、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不包括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国有林场改革、秦岭植物园建设配套、森林公安资金,省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不纳入整合)、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县城供水、水利前期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省级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等明确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省级资金。
(三)市级层面主要有:精准扶贫发展资金、村级互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畜牧产业奖补、小水重点县市级配套、农村饮水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乡村旅游扶贫培训配套、农村连片整治市级配套等明确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市级资金。
(四)县级层面主要有: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涉农资金项目。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用途。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必须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主要用于与贫困户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严禁安排用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
第六条 纳入统筹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应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底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并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安排项目统筹使用,实行“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不属于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级涉农资金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统筹整合,如纳入统筹整合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原则上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但要结合全县脱贫攻坚任务,按其资金用途优先安排和保证用于贫困村、贫困人口。
第七条 纳入统筹整合的项目补助标准,按现行已出台的相关农业生产发展奖励奖补办法、基础设施类建设补助标准和后续出台的相关产业奖补办法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编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按照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脱贫办)的安排,县扶贫局于当年1月根据修改完善的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和“六个精准”要求,围绕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总任务,按照轻重缓急、从紧必须的原则确定当年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纳入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当年整合资金规模和渠道,会同县脱贫办组织编写当年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审定,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脱贫办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备案。
(二)项目计划下达。整合方案经省市审核同意后,县脱贫办迅速将整合方案确定的项目计划下达到各镇、各相关部门,各镇、各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按相关脱贫攻坚项目管理规定积极组织实施。
(三)资金下达。在县财政局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项归集和管理所有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整合资金拨付到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根据县脱贫办下达的项目计划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四)资金拨付管理。县财政局收到纳入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后,按整合方案将资金直拨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按统筹整合方案建立项目资金支出台账。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县财政根据程序审批的实际报账金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拨施工单位或通过“一卡通”系统支付到享受补助的贫困户。属镇级管理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各镇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付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拨付,金额较大的再报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拨付。资金由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到镇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镇财政根据程序审批的实际报账金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拨施工单位或通过“一卡通”系统支付到享受补助的贫困户。具体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将按照出台的《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报账制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和镇级报账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含由县财政代部门支付的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实行镇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管理规定将按照出台的《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项目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要强化项目管理,建立各类项目管理台账,安排专人分片区、逐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加强对本镇本部门管理的扶贫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督促和上报,按时对项目计划及实施效果进行公告公示,确保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涉及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扶贫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退出为目标,以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坚持放管结合,既允许按照统筹整合方案改变资金具体用途,又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合)、学校等共公服务设施;
10.偿还债务或垫资;
11.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农村合疗补助等);
12.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13.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设施;
14.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贴息及后续产业发展除外);
15.生态护林员工资等支出;
16.除扶贫小额信贷之外的产业贷款风险补偿;
17.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
18.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支出;
19.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强化部门职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各镇必须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做好配合和沟通协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脱贫办负责组织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全县财政涉农整合项目管理、资金支出管理及报账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脱贫摘帽“五七七”标准,建立完善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审核县财政局、扶贫局编制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下达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二)县扶贫局负责组织召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会议,研究解决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统筹整合协调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负责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台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及时组织报账;牵头负责项目公告公示;定期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做好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县脱贫办下达的本部门项目建设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政策导引,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本部门管理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日常监管。
(三)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局按时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根据县脱贫办下达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计划,负责统筹整合资金预算文件下达、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督促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整改,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制定完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落实和监督项目资金报账制;负责财政资金公告公示,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台账,定期报告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专户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审的各种报账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审,根据项目进度及报账情况核拨资金;检查、指导镇村实施的项目支出报账和资金管理;做好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发改局负责指导精准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审定整合项目招投标方式,参与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县脱贫办下达的本部门项目建设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公告公示,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政策导引,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本部门所管理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五)县审计局要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要成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专项审计小组,积极参与项目监督。组织对县、镇、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
(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规划,主管项目申报,编制本部门脱贫攻坚项目库,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按照县脱贫办下达的本部门项目建设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政策导引,督促、指导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负责管理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日常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定期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项目公告公示。
(七)各镇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和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按照县脱贫办下达的本镇项目建设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本镇村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日常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定期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项目公告公示;负责建立镇、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台账,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上报;负责审核报账支出资料,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管理档案,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县脱贫办《关于印发汉阴县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细则的通知》(汉脱办发〔2018〕17号)进行公告公示。县脱贫办(扶贫局)负责对整合方案、项目计划进行公告公示,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县级部门要在县政府网站公告公示,项目实施镇、村(行政村)负责对实施的项目在镇政府、村委会或农户居住集中的地方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脱贫办、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监管机制,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重点检查项目是否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资金计划下达是否及时、程序操作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随意调整变更、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验收后转固及养护责任是否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实行严格的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0日县政府办印发的《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7〕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