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9-274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9〕64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0-30 19:0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违反法律法规,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在汉阴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按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市级和汉阴县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各镇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修复方案编制、鉴定评估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安康市人民政府是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跨地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将县域内涉及本方案赔偿适用范围规定情形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请索赔相关事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相关部门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责任。成立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配合。各职能部门应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关职责。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负责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做好前期资料收集、证据保全,配合开展赔偿磋商、赔偿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及协调工作。自2019年起,各镇及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发现符合条件的案件立即启动损害索赔上报程序,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强化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利益相关的专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