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9-004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三农政策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9〕41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07-12 11:1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汉阴县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有效减少养殖粪便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关停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及清理整治非禁养区养殖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范围

  全县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专业户),按本方案确定的关停程序、时限和奖补标准执行。其他确需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或专业户可参照执行。

  二、奖补时限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关停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及清理整治非禁养区养殖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35号)关停计划要求,第一批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关停,第二批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关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关停的,给予奖补,逾期不再奖补。未按期关停的养殖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公安等部门依法强制关停。

  三、奖补标准

  (一)商品畜禽清栏奖补。仔猪20公斤内每头奖补20元,育肥猪每头奖补125元;犊牛(150公斤以下)每头奖补70元,肉牛(150公斤以上)每头奖补100元;羊羔(10公斤以内)每只奖补25元,肉羊(10公斤以上)每只奖补40元;雏鸡(1月龄以内)每羽奖补5元,肉鸡、蛋鸡每羽奖补8元。

  (二)种畜禽清栏奖补。100公斤以上处于采精使用的种公猪每头奖补2600元;100公斤以上的能繁母猪每头奖补1000元。400公斤以上处于配种使用的种公牛每头奖补2000元;300公斤以上的能繁母牛每头奖补1000元;70公斤以上处于配种使用的种公羊每只奖补500元;40公斤以上的能繁母羊每只奖补200元。种禽每羽奖补15元(种禽是指人工驯养的鸡、鸭、鹅等禽类以孵化为主)。

  (三)养殖圈舍拆除奖补。凡主动拆除养殖圈舍的养殖场(户),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不超过圈舍建设成本20%的标准进行奖补,圈舍建设成本由所辖镇政府商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等单位确定。达到土地复垦标准的退还已缴纳的复垦保证金。

  (四)以下情况不予奖补。在禁养区划定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突击增养畜禽的养殖场;违规违法占地、毁坏林地、选址位于基本农田和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范围内的养殖场;使用餐厨剩余物喂养或未配套建设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应当予以奖补的养殖场。

  四、奖补程序

  (一)认定核实。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关停的养殖场所需的奖补资金进行评估核实锁定后,按要求将养殖场基本情况、实物锁定情况等信息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各镇上报的养殖场(户)相关资料和奖补资金量进行联审。

  (二)签订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各镇人民政府向拟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下达《关停通知书》,并与畜禽养殖场业主签订《关停拆除协议》。

  (三)资金下达。由县农业农村局将各相关部门联审情况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将资金下达至各镇,由各镇人民政府按标准和程序实施奖补。

  (四)自行拆除。各镇人民政府督促禁养区养殖业主自行处理存栏畜禽,拆除相关设施,并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的收集。拆除完毕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自主关闭弃养的应全部清空存栏畜禽,并与镇政府签订不在原址养殖承诺书;拆除养殖圈舍及附属设施的应恢复土地原貌,耕地达到耕种标准,对养殖废弃物进行达标处理综合利用,不得乱扔乱排,严禁向外直排),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兑现奖补资金。

  (五)收集资料。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场(户)一档”的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包括资金兑付、公示情况、畜禽养殖场关停前后的照片、养殖场关停协议书等印证资料),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查。

  养殖场计划将现有养殖圈舍转产从事其它符合用地规划的农业产业,业主需向所辖镇人民政府提出转产申请,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转产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复养,并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要求完善手续后,可给予畜禽清栏奖补,不给予圈舍拆除奖补。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引导,依法实施。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主动转产、关停或搬迁,对转产或搬迁的养殖场(户)可适当给予政策扶持。对拒不配合、非法阻挠关停工作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将位于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周边规定范围内禁养区的养殖场确定为第一批关停对象,将其他区域周边规定范围内禁养区养殖场确定为第二批关停对象。对禁养区划定以前实施建设,且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关停的给与适当奖补。对禁养区划定之后违规建设或超过规定关停拆迁期限的养殖场一律不予奖补。

  (三)属地管理,联合推动。各镇人民政府是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的责任主体,各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明纪律,从严问责。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关于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要求开展关停拆迁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禁养区养殖场关停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在关停拆迁过程中发现的履职不力、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