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8-0178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8〕152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0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8-12-23 13:54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汉阴县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8号)和《安康市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安政发〔2018〕23号)精神,做好全县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工作,结合汉阴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增加工业发展基金。以现每年预算1400万元工业发展基金为基数,在县本级财力自求平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工业发展基金预算,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品牌培育、创新发展等各类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贸局、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第二条 狠抓工业项目招商。对当年招商落地的工业项目,依据《汉阴县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汉政发〔2018〕10号)给予奖补。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各类省市县组织展销推介活动,企业在参展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参照《汉阴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试行办法》(汉财字〔2014〕99号)标准给予补助,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积极开展专场推介的企业,优先申报省市“走出去”项目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招商局、财政局、经贸局、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第三条 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安康市特色品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富硒”或“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经贸局、农林科技局、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市级质量标杆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年度5件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经中省认定的“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贯标试点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奖励3万元;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农林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第五条 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定期召开政银企联席会议,为企业融资、银行放贷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向市、县政策性担保公司推荐优质企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将企业还贷周转基金根据实际逐步增加到5000万元,进一步破解企业倒贷难题,切实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经贸局、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第六条 扶持企业对外贸易。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2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同一个企业,仅按满足条件的最高档次进行单次奖励)。对引进的外资企业除申请享受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纪要”的方式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财政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政府采购优先使用本地企业产品。以上相关奖励标准参照《汉阴县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汉政发〔2018〕10号)执行。(责任单位:县政府办有关工作部门)
第八条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核准类实行并联,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依法保护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权,慎用证据保全、扣押财产、没收财物或责令停业措施。重拳打击“五霸”行为,依法整治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坚决打击破坏发展环境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政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对发展环境保障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