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县医保局局长何江涛关于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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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1-06 17:58


  近日,县医保局、财政局、县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汉医保发〔2019〕64号),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加清晰的了解掌握政策的主要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问:2020年筹资和原来有什么不一样?

  答: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款。缴费后,由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


  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时间?

  答: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文件规定,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缴费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底。


  问:为什么要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

  答: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统一要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可以说,个人出小头,政府拿大头。同时,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高血压、糖尿病等的补助标准进行了提高,基金支出相应增多。


  问:哪些人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参保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民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来讲有:

  (1)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取得居住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我县城乡户籍的人员,提供我县统筹地区居住证和户籍地参保凭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也可在统筹区域参保。

  (2)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二、三、四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个人缴费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1)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全额资助。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70元进行定额资助。

  (3)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次年起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问:已经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需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根据规定,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问:可以明年再交个人参保费用吗?

  答:按照省市统一要求,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底。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越早越好,凡是2019年11月1日-12月31交纳个人费用的,可以正常享受待遇;2020年1月1日-2月29日其间交费的,只能从参保登记之日起享受待遇。2月29日以后,缴费系统将予关闭,不能缴纳个人费用,也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问: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哪些好处?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2020年,我县原城镇居民、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后,不仅仅是用药范围和治疗服务项目增加了,更是保障的范围宽了、享受的内容多了。如可以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统筹、大病保险政策,在大病保险、新生儿医疗待遇等方面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参保人员可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问: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答: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未雨绸缪,提前考虑,是多一份保险,有病治病,无病可以互助。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得病,谁也不愿意得病,但是得病以后,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且报销数额远远大于参保费用,不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原文PDF:关于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