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143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05 发布日期: 2020-12-02 19:32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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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1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570672052J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清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绪元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脱硫塔排放烟气中颗粒物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0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0-11-0199 ,2020年11月20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超标排放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 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0年11月26日由汉阴县西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元身份证(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8、现场负责人邓贤斌身份证(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9、汉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汉环复〔2015〕14号)(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10、《排污许可证》(证号:91610921570672052J001V)(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该厂排污许可证中关于脱硫塔烟气排放量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电 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