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28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2-0004 发布日期: 2020-04-15 10:31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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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NJA78F

地址: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曹家湾

法定代表人:柯贤明

局于202041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10万吨以上商品混凝土及废石料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生产厂区大量砂石料未覆盖、未围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1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1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0414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0年414日由柯贤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贤明身份证(2020年414日由柯贤明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6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关于年产10万吨以上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废石料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汉环复〔201914号)(2020414日由县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话:0915-5271330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