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责改字〔2020〕13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2-0004 发布日期: 2020-03-18 10:41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责改字〔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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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康复托养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865406X61092117A5201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杨家坝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魏龙江

局于2020228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排放口所排污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杆菌群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3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院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036日由执法人员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0228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5、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0-03-0001202035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2020228日由杨兴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龙江身份证(2020228日由杨兴龙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8、现场负责人杨兴龙身份证(2020228日由杨兴龙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9、安康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康复托养中心)住院综合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的函(2020228日由县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院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和污水处理站日废水排放量);

10、汉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康复托养中心)住院综合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汉环复〔201514号)(2020228日由县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11、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污染防治措施汇总表(2020228日由县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院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话:0915-5271330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