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32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2-0004 发布日期: 2020-04-22 10:37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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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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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月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秀英

局于202041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汉阴县城关镇中堰村十组(爱丽舍家具厂内)的生产车间于20171月对焊接、喷漆生产线进行安装,20194月对雕刻车间生产线进行安装,20195月全面投入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41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41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0416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秀英身份证(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6、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财发身份证(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李财发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8自有资产证明(2020422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该公司的实际总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话:0915-5271330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