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稳就业举措明确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1-0234 发布日期: 2020-09-22 15:08
来源: 汉阴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关于强化稳就业举措明确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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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稳就业举措明确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返乡农民工在养老护理家政行业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适用范围:全县在养老护理家政行业的经营主体聘用的返乡农民工。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政策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申报资料:申报补贴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返乡农民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返乡证明材料、《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咨询电话:5271712

、返乡后超过6个月内未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在当地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新社区工厂就业的,比照贫困劳动力享受吸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适用范围:全县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 、新社区工厂、毛绒玩具文创企业。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政策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申报资料:申报补贴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返乡六个月证明材料、聘用返乡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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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适用范围: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县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实现创业的,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项目和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后的一年内申报,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类型证明材料、本人与创业项目合影图片、本人社保卡号或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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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2020年1月1日之后开办,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适用范围:在本县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申报资料:申报补贴报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扶持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网店注册证明资料、开办网店2个月的经营流水证明、扶持开网店人员花名册、《就业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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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前,返乡农民工在本县区初创的创业实体,按其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适用范围:从2019年11月23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创业实体,注册后满三个月可申报补贴。

申报资料:申报补贴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返乡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费(正式税票)、水电费缴费票据(正式税票)、个人与创业项目合影图片、个人社保卡或农商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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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政策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50%补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期满符合条件的续签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

申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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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微企业本县内注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一次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资料:申报补贴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企业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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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5213067

以上政策从2020年1月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第1、2、5、6、7条政策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