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公告〔2020〕5号)
索引号: | xzfgzbmzrzyj-GK-2020-001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15:45 |
来源: | 县自然资源局 | ||
内容概述: | 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公告〔2020〕5号) |
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征公告〔2020〕5号)
因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和土地储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项目用地征收统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将原光伏发电用地及周边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
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草桥村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组的平涧一级公路以北至月河河堤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约500亩;用途为重点项目和土地储备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汉政发〔2018〕143号)规定执行;地面建筑物、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4〕104号)执行。
本次补偿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
三、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汉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将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本次征地面积、地上构(建)筑物、附着物、青苗等清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征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