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0〕77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0-0042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16:25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0〕77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汉阴浩鑫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7412948517
地址:汉阴县涧池镇月河工业园区新型建材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徐存者
2020年6月至7月,我局多次接到群众投诉你公司存在臭气污染问题。2020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取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7月13日、21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采样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5、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0-07-0218,2020年7月19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无组织排放臭气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2020年7月21日由徐存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徐存者身份证(2020年7月21日由徐存者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 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9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100号),责令你公司于30日内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同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2019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的问题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十一、违反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7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 林,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