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0〕114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04 发布日期: 2020-12-28 18:40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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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1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570672052J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清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绪元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脱硫塔排放烟气中颗粒物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0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0-11-0199 ,2020年11月20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超标排放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 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0年11月26日由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元身份证(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8、现场负责人邓贤斌身份证(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9、汉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汉环复〔2015〕14号)(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10、《排污许可证》(证号:91610921570672052J001V)(2020年11月26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该厂排污许可证中关于脱硫塔烟气排放量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14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 5%以内的处 10 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1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