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1〕32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14 发布日期: 2021-03-03 16:55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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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筠净翔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B636W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中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健

  我局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餐具消毒配送改建项目的总排口所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1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1-02-0009 ,2021年2月4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2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 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6、营业执照(2021年2月2日由安康筠净翔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身份证(2021年2月2日由王健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1年2月2日由王健提供,证明其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月10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反映你公司在2021年1月24日后复工复产,因春节将至,公司生产量增大,加之天气转暖气温升高,导致出水COD偏高。对我局2月1日开展的水质监测结果无异议,并表示积极落实整改,希望免于处罚。但鉴于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汉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发现汉漩路中堰段铁路桥下存在一处污水直排沟渠污染环境问题的函》(城函字〔2021〕17号),反映你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经处理后的水排向沟渠中存在明显的乳白色痕迹并附有相关照片,因此经我局调查核实及会议讨论,认为你公司环境问题从1月20日城关镇政府向我局反映直至我局2月2日开展执法取证监测期间一直持续,未能及时有效整改,因此你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条准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待解缴科目

  帐号:2707020101920007030015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

  电 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