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1〕17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15 发布日期: 2021-03-15 08:2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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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筠净翔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B636W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中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健

  我局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餐具消毒配送改建项目的总排口所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1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1-02-0009 ,2021年2月4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超标排放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2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 吴永江制作,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6、营业执照(2021年2月2日由安康筠净翔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身份证(2021年2月2日由王健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1年2月2日由王健提供,证明其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确保水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外排。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电 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