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1〕109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1-0055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16:28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1〕109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张慧
身份证号码:612422********0538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中坝村四组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到你开办的汉阴县城关镇张慧洗沙厂(无营业执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建设的水洗砂生产线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你露天堆放的大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1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当事人张慧身份证(2021年7月26日由张慧提供,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6、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华宇信德评字[2021]第J-6114号,2021年7月30日由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项目资产评估情况)。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1〕95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建设的水洗砂生产线项目未在发改部门进行投资项目备案确认,经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你单位目前实际完成建设内容的资产评估金额为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220000.00×2%=4400.00,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建设的水洗砂生产线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肆仟肆佰元(44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堆放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
针对你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2起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处罚款贰万肆仟肆佰元(244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闵锐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