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财农字〔2021〕17号

索引号: xzfgzbmczj-GK-2021-0075 发布日期: 2021-09-01 10:00
来源: 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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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乡村振兴局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汉阴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乡村振兴局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汉阴县林业局

2021年8月30日


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县级确定具体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全县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和资金规模,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确定衔接资金项目,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县级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项目、以工代赈项目。以工代赈项目主要包括: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中小型节水灌溉、安全供水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农村公路、植树造林绿化、道路维护等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六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八条   市级以下(含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及省级支持的使用范围以外,还可用于以下2个方面:

  (一)对县、镇、村级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二)对农产品电子网络销售给予奖补。

  第九条   负面清单。衔接资金(包括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垫资;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项目管理费按照上级下达到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金额据实列支,结余部分要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全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以及全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市级和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中省项目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为支持内容,分别作为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应分配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管理方面支出,不得集中在县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级、市级、县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作要求,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在村级实施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推行以工代赈模式的中央衔接资金,要按照不低于预算15%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在农村推广以工代赈模式的省级以下(含省级)衔接资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预算1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项目支持范围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严禁将衔接资金负面清单和不支持项目范围纳入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都要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水利、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拨付资金,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支出报账;牵头组织衔接资金检查督导;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设定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县乡村振兴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领导决策、分配衔接资金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协助县乡村振兴局做好全县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管理。

  (二)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制定全县乡村振兴规划,牵头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制定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召开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和管理相关会议;制定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后下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组织实施;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负责项目资金和使用管理;牵头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报账支出;加强本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及运行进行自评和检查,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设定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领导决策、分配衔接资金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负责全县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管理,加强本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管护。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协助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根据县乡村振兴部门下达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分配计划,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衔接资金支持行业类项目补助奖励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具体包含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督促和指导各镇及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报账支出;加强本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做好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定期对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及运行进行自评和检查,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本年度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对偏离的绩效目标及时进行整改,规范绩效评价资料,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本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管护。

  (四)各镇对本镇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负责建立镇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督促和指导各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报账支出;加强本镇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做好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定期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和检查,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本镇实施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本年度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对偏离的绩效目标及时进行整改,规范绩效评价资料,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本镇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管护。


第五章 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 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应及时制定衔接资金公告公示细则和导引。在衔接资金公告公示细则和导引出台前,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应参照脱贫攻坚期间制定的《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细则》《关于印发汉阴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导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衔接资金公告公示,健全衔接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范围

  (一)县级主要公告公示以下几方面: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公示及公告。

  2.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公告(包括资金预算下达)。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和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告。

  4.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前公示和项目竣工后的公告(在项目实施地公开)。

  (二)镇级主要公告公示以下几方面:

  1.镇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公示。

  2.镇级下达的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和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包括资金预算下达)。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镇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

  4.镇级负责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前公示和项目竣工后的公告(在项目实施地公开)。

  (三)村级主要公告公示以下几方面:

  1.村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公示。

  2.镇级下达到村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及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告(包括镇级资金预算下达)。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

  4.村级负责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前公示和项目竣工后的公告(在项目实施地公开)。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内容及方式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公告公示内容

  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实施地点、规划年度、主管单位、项目预算投资情况、受益户数和人数、防返贫监测机制、绩效目标等。

  (二)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防返贫监测机制等。

  (三)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内容

  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告内容

  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防返贫监测机制实现情况等。

  (五)公告公示落款

  所有公告公示要有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防返贫监测电话。

  (六)公告公示方式及时限

  1.县级公告公示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等

  媒体上进行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镇级在政务公开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

  3.村级在村务公开栏、农户集中居住地和便于群众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书面通知县乡村振兴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及时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乡村振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县级财政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县乡村振兴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及时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乡村振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衔接资金预算执行,加快项目实施,加快报账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拨付严格执行五级审批制度,审批后通过“财政云”系统上线拨付衔接资金。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需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再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后拨付。

  镇级实施的项目,不再填报五级审批表,由主管资金股室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后,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根据资金预算文件,通过“财政云”系统将衔接资金上线拨付到各镇。

  第二十四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省财政云系统管理要求,实行“财政云”上线管理,项目资金按财政云上线方式拨付,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按照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制定的财政云系统操作规程执行。财政衔接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

  (一)到户到人奖补类项目一律通过“一折(卡)通”直接打卡兑现到户到人。

  (二)产业发展和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审核的报账支出金额,通过“财政云”系统将工程款或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等。

  (三)采购商品货物、规划、设计、概算等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报账支出经审核后通过“财政云”系统向供应商直接支付政府采购价款。

  (四)项目质保金、预付工程款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其他衔接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   资金支出报账


  第二十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报账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度。由镇村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镇,由镇村按照镇级支出报账审核程序在镇级财政报账列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财政报账支出审核程序在县级财政报账列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衔接资金项目建设内容,提供实施项目的真实、完整、准确、合规的原始支出凭证、印证附件等必须的报账资料,并对项目支出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支出报账资料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财务人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涉及到户到人补助名册必须明确补助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村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一折通”账号等相关内容,并经受款人签名并盖手印确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不同类别或行业部门制定衔接资金支持行业类项目补助奖励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以下支出报账资料:

  (一)“雨露计划”补助给学员生活费部分、农村脱贫户残疾人阳光增收扶贫等补助到人的项目支出报帐资料包括:项目计划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脱贫户公示图片、兑现到户名册。

  (二)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包括: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财政投资评审最高限价文件、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及验收结论、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支出发票。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政府采购审批资料、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商品货物验收单、检疫合格证(苗木)等。

  (三)产业发展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包括:1、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类项目:产业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2、奖补类项目:奖补兑现到户名册,验收单(应明确奖补项目内容、规模、补助资金额、验收人员签字、具体的验收结论)、产业项目照片,金融机构兑付到脱贫户的支付票据,由村委会填写的支出报账单等。3、其他产业类项目:根据相关的具体奖补办法或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的报账资料。4、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政府采购审批资料、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商品货物验收单、检疫合格证(畜禽、苗木)等。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支出报账资料包括:务工合同或证明(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资收入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务工地就业证明五项中任意一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户的“一卡通”复印件、补助名册(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队员2人共同亲笔签字的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等报账资料。村委会初审汇总报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后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由各镇通过惠农“一卡通”打卡支付到人。

  (五)聘用公益性岗位补助支出报账资料:签订用工合同(人员无变动情况下,第一次报账提供后,之后可不再提供)、每月上岗人员考勤、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的工资发放表等报账资料。

  (六)其它可支持的行业类项目需按行业部门制定的相关补助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七)上述以外的其它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参照以上规定提供相应支出报账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列支:

  (一)未列入县、镇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和未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

  (二)未经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批准,部门、镇、村擅自调整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工程建设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程序的;

  (四)支出报账资料不完整、不齐备、不合规,支出票据未按要求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截留、转移用途的;

  (五)报账审核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财经纪律和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报账: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结果和类别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应要求收集、整理报账资料,认真、准确、及时填报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报账单。

  (二)财政衔接资金拨付到镇的项目,实行镇级报账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支出报账资料和支出报账单报经办人、财务人员、镇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站所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在支出报账单上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各财政所复核后报账列支。

  (三)财政衔接资金拨付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衔接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在支出报账单上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后加盖报账支出核销章后报账列支。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支出报账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报账并支付;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支出报账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政府副县长审签后报账并支付;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报账再报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报账并支付。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衔接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是对衔接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目标是突出资金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绩效目标设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及项目库,精准谋划衔接资金项目,在申报衔接资金项目时,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同时,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论证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合理。

  (二)绩效目标审核。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设定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指标一同下达。

  (三)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时对本年度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县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监控。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运行监控结果报送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要加强结果运用,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衔接资金。

  (四)绩效评价。

  1.绩效自评。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实现全周期跟踪绩效评价),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项目实施单位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

  2.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绩效目标自评表及项目绩效支撑材料,形成本单位衔接资金绩效自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运用和公开情况等。

  3.绩效评价。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衔接资金使用绩效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领导决策、分配衔接资金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做好省对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能,每年将省对县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内容认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提供详实的绩效评价印证资料,全面接受省对县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将比照省对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方式对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各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运用。

  第三十三条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及时对形成的资产进行分类确权、登记、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实行台账管理,建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衔接资金形成的资产权责明晰、安全完整,持续发挥使用效益。


第九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等是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点监管内容。

  (一)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告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发挥效益、检查验收、资产管理、资料归档管理等执行情况。

  (四)财政衔接资金拨付、审核报账、财务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衔接资金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在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由县纪委监委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17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