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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函

名称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函
办理部门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沈汉文 签发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09-22 类别 A
正文   张灵云代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生活补助的建议》.
回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一系列民生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在2018年出台了《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8〕17号),实施办法对适用范围及对象、申报及认定程序、养老补助保障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及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不含0.2亩)的农户;2.农户耕地被征收前的面积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耕地面积为准。户籍人口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户籍人口为准;3.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5类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1.凡土地被征收后,村组又调剂土地且人均达到0.2亩的;2.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本县的;3.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4.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5.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已经死亡的。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符合纳入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征地前土地承包合同、与村(居)委会签订的终止承包土地经营权征地补偿协议、户口薄及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收到被征地农民提供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报村(居)委会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名单在本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复核;所在镇人民政府收到被征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本镇所辖村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报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被征地村民所在镇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后,对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进行确认,确认后将名册抄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对经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符合纳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反馈给被征地农民,并在60日内到县人社局履行相应手续。
  三、养老补助保障内容。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⑴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养老补助。确认为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⑵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助。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两项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关联性强的民生问题。由于涉及人多面广、资金需求量大、时间跨度长,统筹层次低,被征地农民保障条件的资格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省市政策规定、联系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新的《实施办法》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将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