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汉阴县司法局关于《汉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1-3720 发布日期: 2021-11-12 11:18
来源: 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汉阴县司法局关于《汉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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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汉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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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性文件内涵及背景依据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公文,不包含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公文。
      (二)起草背景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文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汉阴县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汉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起草过程
      汉阴县司法局依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借鉴安康市其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汉阴实际,起草了《办法》,经书面征求部门意见、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多项程序,反复讨论研究修改。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制定规范、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延期和清理、监督管理、附则7个章节组成,共44条。
      (一)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于《办法》。
      (二)制定规范,共8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制定内容、有效期等进行要求。《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名称、禁止设定的内容。《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制定程序,共12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运转程序、审查重点、所需资料、“三统一”编号等予以明确。《办法》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登记编号、公开发布等程序,公开征集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办法》规定,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编号),并由制定机关及时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备案审查,共7条。主要规定备案程序、时限等。《办法》明确,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有关机关履行报备职能,提供相应备案材料。《办法》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五)延期和清理,共5条。主要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情形、各类清理工作的要求。《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和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报送备案。
      (六)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纠错、检查等情形予以明确。《办法》规定,制定机关接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七)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止,2016年7月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汉阴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6﹞55号)同时废止。
      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定文件上有些执法部门由于长期形成的工作惯性,还不太适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新机制,重发文轻备案、重事前审查轻事后监督等现象仍较为普遍。仍有一些部门没有把备案审查工作摆上相应位置,尚未意识到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也未认识到每年为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时代接轨,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存在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文件报备不规范。县政府法制机构虽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和时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有一些部门对时限要求没有概念,法律意识不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备案,存在迟报、漏报的现象,规范性文件报备过程中,报备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较突出,为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一是要加强监督指导,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指导负责文件起草的部门切实搞好草案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对一些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综合性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专家、学者、部门领导等共同研究起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二是要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凡是县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通报制度和备案检查制度。凡是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县司法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都坚决给予纠正,确保全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县政府法制办对部门起草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把关,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主体、程序、内容合法,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超越权限制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切实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在备案审查过程中,严厉禁止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增设行政管理程序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管理相对人利益事项的规定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工作机制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