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一)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GK-2021-0062 发布日期: 2021-12-01 15:26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内容概述: 汉阴县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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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广积德中医馆有限公司对普通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020年10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富强街35号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

  1.当事人二楼经营场所内有18名老年人正在观看一名名叫“赵星帼”男子的健康讲座,该男子正在内容为“维生素C,抗氧化,抗衰老,抗癌,治疗败血症,提高免疫球蛋白”PPT荧幕下方做“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产品的稀释分解化学物理演示和讲解“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对治疗脑梗、高血压等疾病功效。在播放投影仪连接的手提电脑终端,手提电脑终端桌面文件夹内有健康讲座“肝病”、“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的视频PPT幻灯片宣传课件资料。在“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产品的PPT幻灯片宣传资料中,有“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含有“水飞蓟籽油、枳椇子、姜黄素、玉米低聚肽、壳寡糖、维生素C”成分,暗示“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能够“治疗肝腹水、肝硬化,治疗败血症,具有降血脂、抗癌”等作用的内容。在“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的视频PPT幻灯片宣传课件资料中,有华夏蒙圣康所获荣誉“中国3.15诚信企业认证”和“中国绿色健康食品认证”等内容。

  2.现场发现被18名老年人“试吃”后所剩的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样品八小盒,样品标注配料及净含量:14.4克(0.6克/片×24片);生产企业:内蒙古天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实:上述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属于普通食品,是由当事人花钱聘请人员通过视频宣传资料PPT幻灯片和化学物理演示讲解的方式,暗示涉案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现查明:2020年6月,一名内蒙男子通过微信向当事人推荐上述涉案产品后,向当事人快递了两盒涉案产品,由内蒙男子派遣并由当事人花钱聘请的人员赵星帼,于2020年10月29日在当事人位于的汉阴县城关镇富强街35号经营场所二楼房间内,从事“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宣传演示讲解和现场体验活动。

  另查明:涉案产品宣传被查现场,一盒涉案产品被宣传人员赵星帼悄悄带走外,有18名听讲座的老年人“试吃”后所剩的华夏蒙圣康®益通安泰™水飞蓟籽油压片糖果样品八小盒。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涉案产品。

  综上:涉案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不能对疾病宣传治疗效果。当事人聘请的宣传人员通过向18名中老年消费者播放视频PPT幻灯片课件资料和现场试验演示、讲解,暗示涉案产品对疾病具有治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三)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对普通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数量少,消费者现场体验服用涉案产品后尚未售出,未造成严重后果,既有《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情节,又有《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且已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故经本局研究,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