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二)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GK-2021-0064 发布日期: 2021-12-10 15:41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内容概述: 汉阴县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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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城关镇骆甘霖专卖店对其经营的驼乳粉作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案件来源:2021年7月27日,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专卖店门口聚集数十人(50余人)在领取鸡蛋及其他赠品,随即对当事人专卖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驼奶制品,销售方式是推荐、品尝的会销模式,在当事人店铺面房后有投影仪播放大厅(25平方米左右),安装有投影播放设备,一台笔记本电脑内保存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驼甘霖乳品产品推介视频文档;一本记录客户信息档案表(已记录11人信息),在该客户信息档案表的顾客登记本页面设置有“各种慢性病栏”罗列了“糖尿病、高血压、类风湿病、脑出血、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等29种疾病勾选项;涉及疾病治疗、预防的“试喝驼奶粉心得”、“不同疾病患者驼奶服用参考时间”印刷品各数十份。经现场请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相关物品采取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2021年7月29日,本局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事实认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起在汉阴县城关镇富强街租赁房屋,开设“汉阴县城关镇骆甘霖专店”,从事驼奶粉经营,所经营的驼奶粉食品标签内容:“产品名称:配方驼乳粉;产品类别:调制驼乳粉;产地:新疆木垒;执行标准:DBS65/014;生产许可证号:SC10565232800194;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新疆三得利乳业有限公司等”,经营方式为送赠品引流消费人员、播放视频推荐产品、消费者品尝体验购买的会销经营模式,截至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营业收入为28500元。现查明,当事人向消费者推荐驼奶粉产品视频资料、客户信息登记及相关宣传资料中均存在涉及驼奶粉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在当事人播放投影仪的笔记本电脑中一文件名“骆甘霖(中国)运营中心”的加密视频文档中多处存在宣传驼奶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图文,如“药食同源 骆驼血精”、“在肯尼亚,医生建议患者通过饮用驼奶来防止糖尿病和冠心病”、“驼奶同时具备五大营养成分 免疫球蛋白→提高抗病能力;乳铁传递蛋白→抗菌消炎,针对肠道疾病,补铁等;P450→排毒、解毒、修复肝细胞;不饱和脂肪酸→软化疏通血管;类胰岛素生长因子→调节血糖值,控制并改善病发症”、“沙漠白金—神奇的驼奶 1500万换来的成果 从基因图谱中发现驼奶中含有人类治疗疾病严重缺乏的特殊成分:单链体抗体蛋白质、乳铁传递蛋白、溶酶菌、溶解酶素、天然胰岛素、类胰岛素生长因子、不胞和脂肪酸、P450解毒蛋白及正丁醇等成分,对糖尿病、防癌抗癌、肝肾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感染以及肺结核等疾病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临床研究 让44名不同程度肝病患者不服用任何药物,仅喝骆驼奶,每天坚持饮用,持续时间为一年。喝骆驼奶患者的乙肝病毒脱氧核糖酸转阴率达90.91%(40/44)”;在当事人一本已记录11名客户信息的“客户信息档案表”中的顾客登记本填写页面设置有“各种慢性病”专栏,罗列了“糖尿病、高血压、类风湿病、心脏病、脑出血等29种慢性病勾选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还发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宣传的“试喝驼奶粉心得”、“不同疾病患者服用驼奶参考时间”印刷品各数十份。同时当事人供称:经营模式及活动内容是按西安营销中心的统一方案进行的;向消费者播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视频资料是“骆甘霖西安营销中心提供的;使用设置有“各种慢性病”专栏,罗列了“糖尿病、高血压、类风湿病、心脏病、脑出血等29种慢性病勾选项的“客户信息档案表”是你店从拼多多网站自行定制的。

  案件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的驼奶粉是依据《DBS65/014》标准生产的调制驼乳粉,是食品,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播放视频、客户信息登记、试喝心得、不同疾病患者服用驼奶参考时间等方式宣传驼奶粉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其经营驼奶粉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荣获商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此次违法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是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时间短,故本局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具有应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