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纳入“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权责清单目录(第一批)
共38项,其中: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10项、县自然资源局6项、县应急管理局6项、县林业局6项、县农业农村局1项、县水利局4项、县民宗局5项。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1-0070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16:35 |
来源: | 县司法局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纳入“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权责清单目录(第一批),共38项,其中: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10项、县自然资源局6项、县应急管理局6项、县林业局6项、县农业农村局1项、县水利局4项、县民宗局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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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设定、行使依据的法律条款) | 责任机关 | 实施方式 | 实施权限及响应时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对钢铁、建材、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所列举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2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 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
3 |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 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 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4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 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
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 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所列举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6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7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等法律规定其他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等法律规定其他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镇综合执法办公室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所列举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9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 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镇综合执法办公室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所列举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10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 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 ||||||
11 | 擅自在耕地上乱堆乱放、乱采乱挖、乱搭乱建等压占破坏耕地5亩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自然资源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超出镇级委托执法权限或能力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县自然资源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1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13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自然资源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超出镇级委托执法权限或能力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自然资源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14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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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6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前款规定给予罚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 县自然资源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超出镇级委托执法权限或能力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县自然资源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县应急管理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县应急管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执法。 |
18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县应急管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执法。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县应急管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执法。 | |||
20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炸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烟花爆炸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应急管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执法。 | |||
2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年第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年第78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县应急管理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应急管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执法。 |
2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年第39号、2015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执法。 | ||||
23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作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的处罚已列入委托执法事项) | 县林业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林业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24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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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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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林业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5.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林业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27 | 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 | 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林业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7.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林业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29 | 对农村村民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超出镇级委托执法权限或能力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县农业农村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30 | 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提地、护岸地的个人或单位做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4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提地、护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水利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对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提地、护岸地的个人或单位做出处罚 |
县水利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31 |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个人或单位做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8规定,未经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县水利局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个人或单位做出处罚。 | 县水利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
32 |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2)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个人和单位作出处罚。 |
县水利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
33 |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个人和单位作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六款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水利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检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六款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水利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单位作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县民宗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民宗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35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县民宗局 | 镇综合执法机构通过“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机制,呼叫县直部门责任机关报到执法 |
镇级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导纠违。 2.劝导纠违无效的,应当呼叫相关部门专业执法机构报到开展执法,镇执法机构予以协助。 县直部门权限: 接到镇呼叫后,应当及时响应启动本部门行政执法,指定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
(一)镇级责任: 配合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巡查发现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直部门责任: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对基层呼叫的“镇呼县应、上下联动”的行政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响应,采取处置措施,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2.《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民宗局法定职权,镇协助发现、配合开展劝导纠违和执法。 |
37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个人作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8 | 对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单位作出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人大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六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款 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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