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县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21年版)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2-1143 发布日期: 2022-03-0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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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县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21年版)
序号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子事项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行使
层级
实施部门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参考资质
1 1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汉阴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安全评价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评价
3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省、市、县 汉阴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五)其他相关职责。《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4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证变更 汉阴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安全评价
5 2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安全评价
6 3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二十条:《办事指南》委托具有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 文物影响评估
7 4 清算报告 财务清算报告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 注销清算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初审 省、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9 财务清算报告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0 财务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1 5 审计报告 注销审计报告 体育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初审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2 财务审计报告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3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4 法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初审(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县 汉阴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 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   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 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5 财务审计报告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6 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7 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8 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9 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报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报告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汉阴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地质灾害防治监理
20 7 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汉阴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评价
21 8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2 9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汉阴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安全评价
23 10 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 非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汉阴县政法委 行政许可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风险评估、工程咨询
24 11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汉阴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地质灾害防治监理
25 竣工验收报告 公路、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这是三个政务事项) 汉阴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2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汉阴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安全评价
27 12 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工程设计
28 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工程设计
29 工程设计方案 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省、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三十三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30 工程设计文书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省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要求。 工程设计
3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设计
32 设计和施工方案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工程设计
33 设计和施工方案 在公路桥梁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工程设计
34 设计与施工方案 在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工程设计
35 施工方案 地下水凿井施工核准 市、县 汉阴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工程设计
36 施工设计方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工程设计
37 施工图设计文件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三十一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施工图综合审查服务
38 13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9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检验检测
39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9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检验检测
40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9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检验检测
41 1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汉阴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42 15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评价
43 16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评价
44 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三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内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45 17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12)第十二条。 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46 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采矿权变更登记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
47 19 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 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附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48 20 开办资金来源证明 开办资金来源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49 21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第69号)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地质勘察、测绘
50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第69号)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地质勘察、测绘
51 22 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5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5〕6号)附件2第16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其他资质
52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汉阴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53 审批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5月28日修正本)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乡规划编制
54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55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可行性报告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附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56 开办电台电视台可行性报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审批 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他资质
5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市、县 汉阴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58 桥梁检测安全通行可行性报告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三)必要的桥梁检测安全通行可行性报告、车辆装载后的预检数据和照片。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检验检测
59 拟报批的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3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设计
60 2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采矿权延续登记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土地规划
61 24 人防地勘报告 人防地勘报告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勘查监理
62 25 人防工程建筑施工图 人防工程建筑施工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综合审查服务
63 26 设计评估报告 设计评估报告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设计
64 27 兽药GSP自查报告 兽药GSP自查报告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检验检测
65 2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市、县 汉阴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66 29 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67 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及评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3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设计
68 30 水库降等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审批 市、县 汉阴县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8号)。 水资源论证
69 3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围垦河道审核 省、市、县 汉阴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程设计
70 32 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71 33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第69号)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测绘
72 36 文物状况专家评估意见 文物状况专家评估意见 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影响评估
73 37 项目设计方案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工程设计
74 项目设计方案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汉阴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地质灾害防治监理
75 38 项目防洪影响评价 项目防洪影响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安全评价
76 39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 安全评价
77 40 选址论证报告 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编制
78 41 规划图 规划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测绘
79 42 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0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1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2 验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3 验资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初审 省、市、县 汉阴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4 验资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初审(变更开办资金) 省、县 汉阴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5 验资报告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小学的设立审批 汉阴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6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7 验资报告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8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9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90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91 协会验资报告 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初审(变更活动资金) 省、县 汉阴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92 43 资产证明/资信证明 资金证明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93 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省、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其他资质
94 44 应急方案 应急方案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市、县 汉阴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95 应急方案编制 在公路桥梁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96 应急方案编制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市、县 汉阴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97 45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实施方案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实施方案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汉阴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地质灾害防治设计
98 46 占用水域论证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占用水域论证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省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要求。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99 47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 市、县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100 48 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在公路桥梁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安全评价
101 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市、县 汉阴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安全评价
102 49 检验检测报告 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省、市、县 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103 渔业水质检测报告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有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检验检测
104 水质检测报告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水资源论证、检验检测
105 水质检测报告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水资源论证、检验检测
10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07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108 产品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检验检测
109 产品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检验检测
110 产品检验报告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新办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检验检测
111 产品检验报告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检验检测
112 产品检验报告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0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检验检测
113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新建、改建排水和连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九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 检验检测
114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市、县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
*备注:本目录内所称实施部门是指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即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中介机构资质或对中介机构从业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市县两级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以实际行政许可事项划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