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21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2-0029 发布日期: 2022-04-15 11:18
来源: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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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西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570659288N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于元涛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2022年1月18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的《案件移送函》(安市监案移字[2022]0118-1号)显示,在2021年底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燃煤质量抽检验中,你单位所使用的燃煤全硫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烟煤2号技术要求,因此判定你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以及涉案燃煤数量和金额);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3月21日由于元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元涛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3月21日由于元涛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案件移送函》(安市监案移字[2022]0118-1号)及该公司燃煤《检验报告》(陕能检字No:F2021C4162)(2022年1月18日由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燃煤抽检情况和检测结果);
  7、燃煤购货发票(2022年3月21日由于元涛提供,证明涉案燃煤数量和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十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1)一年内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石油焦1000吨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规定。根据购煤发票,认定涉案燃煤数量为5.42吨,金额为1517.60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壹仟伍佰壹拾柒元陆角(1517.6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闵锐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