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四)
汉阴县食品安全“你点我检”“铁拳行动”案例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2-0194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18:14 |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回应群众关心关切,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和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回应群众关心关切,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和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
汉阴县涧池镇XXX商店未按期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被处罚。
案情摘要: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阴县涧池镇XXX商店未按期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元人民币。
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汉阴县涧池镇XXX商店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16年、2020年年度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5月30日在原汉阴县工商局注册,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2019年1月16日经汉阴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烟草制品、食品经营、日用百货零售。期间,在2018年1月15日补报2016年度报告,2022年4月8日补报2020年度报告。2017年7月6日被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关于汉阴县涧池镇XXX商店的列入经营异常的公告》。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2017年6月30日前)及时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未向社会公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2021年6月30日前)及时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也未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未按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经合议,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