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397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5-18 10:43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关于汉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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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汉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汉阴实际,制定本管理流程。
      第二条   由本县组织、在本县境内实施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与其相关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流程。
      本流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使用含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适用PPP项目管理的特殊规定。
      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管理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

      县纪委监委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及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市级工作任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民生项目建设等需求,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程序提出拟建项目。争取中省投资、国内外贷款和专项债项目要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杜绝未经论证盲目新上项目,杜绝未经审批或未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即开工。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的重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建设的意义、作用;预计产生的社会效果等进行初步分析、判断。
      2.项目建设依据。涵盖项目建设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行业规章制度、以及项目相关的决策依据文件等。
      3.项目建设条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情况、土地状况、市政状况、项目建设对周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
      4.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规模标准、建设规范、建设布局、功能设置、配套设施、管理运行、建设方式及实施主体提出建议。
      5.资金需求及来源。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做出初步估算,并就资金来源渠道提出建议。
      6.建设时间安排。对项目建设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提出计划。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研究完成后,应在本单位由主要领导召开项目建设工作会,就项目建设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项目方案。审定的项目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土地性质、拟占地面积、资金筹措渠道等相关建设条件。
      第九条   县发改局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前,项目单位应依据审定的项目方案按照权限报县政府审定:
      1.项目总投资500(含)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至1000(含)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至3000(含)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县长审定;
      4.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已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履行审批程序,由发改局直接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政府审定后,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通过陕西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审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请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需要财政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必须先经县政府同意后才能申报,其审批程序按金融机构要求进行。


    第三章   招标和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在招标前,项目业主提出招标方案并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还应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审定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投资评审文件进行核准,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办理网上政府采购备案手续,并按照备案审核后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分额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1.10万(含)-60万元(不含)的项目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办理自行采购备案手续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汉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汉阴县政府采购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汉财字〔2017〕60号)文件中关于自行采购的流程进行采购;
      2.60万(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按本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对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测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有关要求,向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根据审定意见作出调整概算批复。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建设内容,严禁“未批先变”、“未批先建”。如发生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项目开工后,确需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提交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2.经县政府决策同意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原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具变更相关依据文件和支撑性材料。项目变更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3.原审批部门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意见批复项目变更方案,并重新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变更批复文件需抄送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1.累计变更金额在30(不含)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累计变更金额在30(含)至100(不含)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累计变更金额在100(含)至500(不含)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4.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5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其以上的,应先履行审批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根据审定意见进行概算调整,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随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严厉打击中标人低价中标、后期故意变更合同价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流程未明确的规定或情形,按照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流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执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经县政府同意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应急项目,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处置及救援项目,以及受自然因素限制的临时应急项目,应优先解决紧急问题,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二十一条   本流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汉政发〔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