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汉阴县住建局关于《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2-4688 发布日期: 2022-09-25 14:29
来源: 县住建局
内容概述: 【文字解读】汉阴县住建局关于《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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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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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制定背景
      在2013年我县印发了《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13〕103号),2015年出台了《汉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实施细则》(汉规字〔2015〕001-住建局001号),逐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县公租房的管理水平。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办法》和《细则》中一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作实际的弊端逐步显现,不能有效解决公租房分配和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鉴于此,县住建局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工作,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善用,发挥最佳社会效益。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已经征求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已经县住建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并报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四条,是在原《办法》和《细则》的基础上结合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总则
      《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两种保障方式: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
      (二)建设管理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上报计划,按照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具备条件的单位上报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县年度项目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1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3.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
      4.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净收益;
      5.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格管理
      《办法》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明确:
      1、民政部门负责中低收入家庭的审核。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3平方米。
      2、对“新就业”的界定,明确界定就业时间不超过5年。
      3、为了证明务工的真实性,对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明确了需提供1年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
      4、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超过10万)和经营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5、明确了三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对车辆、收入规定(运营车辆和10万以上私家车不在保障范围内)
      6、增加了处理棚户区改造、县重点项目建设拆迁、重要特殊事件(信访)条款。
      7、明确了租赁补贴的标准、申报程序、需提供的资料,增加补助额度等。
      (四)配租管理
      《办法》增加了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职环卫工人、在职公交车司机、获得省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三级及以上)、军队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困境儿童家庭优先保障条款;
      《办法》对已建成的公租房根据房源情况按照登记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等情况轮候配租。对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统一集中配租。
      (五)使用和退出
      鉴于保障对象家庭条件变化情况和腾退房房屋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问题,增加了给予6个月过渡期的条款,过渡期内按照原租金标准计算租金,确因特殊原因(大病、伤残、老人)无法退出的,按市场价格计取租金(拟在原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
      (六)租金管理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住建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租房租金标准可以随着住房市场租金的涨幅定期调整。
      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收取的租金,应按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实施建设方各自所占有的产权份额确定租金分成。实施建设方应将县住房保障部门所占有的租金分成收入全额返还至县住房保障部门专户,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资金本息。未按比例返还的,县财政从当年财政预算经费中扣减。
      (七)监督管理
      增加了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种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办法》(试行)、《细则》废止,因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