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048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住房保障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2〕7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23 09:27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汉阴县住建局关于《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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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规〔2022〕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县公租房的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康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分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最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承租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梯度保障的原则,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保障需求时,应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引导保障对象到市场租房。
     第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县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期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工作。
      由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县法院、县发改局(物价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法院负责受理对长期拒缴租金以及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腾退的承租户进行强制执行。
      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租金及物业服务管理等有关价格的审批备案。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的户籍、车辆等情况的审核。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和婚姻状况的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对公租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对公租房运营管理购买服务进行全程指导。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制定供地计划,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保证按时供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申请人的工商注册经营情况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负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就业务工情况进行审核。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上报计划,按照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具备条件的单位上报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
      (四)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净收益;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及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拨付。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签订的收购协议条款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使用上级保障部门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各方出资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项目实施建设方全额返还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的补助资金后,具有100%产权。未全额返还住房保障部门补助资金之前,实施建设方不得私自处置。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由符合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作为申请人,其它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三年内在申请地无房产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城镇最低收入按照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低保金存折流水)为准;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收入家庭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3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确定;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住房低于最低住房标准,且无能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来解决住房的家庭。
      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招聘录用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经县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三)参加工作当月起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
      (四)安置到我县相关单位上班时间不满5年的(提供安置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住房条件低于最低住房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城区实际租房居住;
      (二)年满18周岁,不高于60周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住房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没有超过10万元注册资金或者超过15平方米经营面积的商业用房;
      (四)提供所在辖区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最近1年以上的用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工资银行流水(工资表)。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运营车辆或私家车价格超过10万元(裸车)的,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其他:属于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拆迁临时安置过渡或处理重要特殊事件等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住房、收入情况证明;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存折复印件(需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用人单位的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和一年的工资明细单、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新就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就业、收入、婚姻、住房证明(所在单位所出具的证明真实性由单位负责);
      (六)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自行在政府网站下载《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属城镇最低(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属新就业职工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组织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本单位(社区)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社区(村委会)公章,相关资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初审有异议的,所在社区(村委会)不予受理,相关资料退回其申请人。
      (三)复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组织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镇人民政府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县住建局。复审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退回其申请材料。
      (四)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房产管理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车辆、房产等进行联审联查,结合县公安局(交警)、县民政局、县房管部门相关信息反馈意见,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参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轮候顺序配租。
     第二十三条 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限制,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逐步由实物配租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保障对象到市场租房,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情况,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在现在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助额度,按照60㎡/户计算,比照同期年度市场租金的60%予以补助,进一步减轻租房群众市场租房的压力。
     第二十四条 对已配租的保障对象实施租金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如下:
      城镇最低(城镇低保)收入家庭的保障对象,按其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的40%缴纳租金,(以起止合同为准,当月享受低保并有低保存折的明细)在收取租金时同步核减;低收入家庭(配租入住公租房时享受城镇低保)后因领取养老金而取消低保的家庭和在职环卫工人(非城镇低保户)按其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租金的60%缴纳租金,在收取租金时同步核减。
     第二十五条 具有本县区城镇户籍且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3平方米(含23平方米)住房困难户;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3平方米(含23平方米)住房困难户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3平方米(含23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填写《汉阴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五)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社区申请,领取并填写《汉阴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组织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公示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镇人民政府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与公示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政府网站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统一发放。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内容。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二十九条 对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满足不了供应对象需求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轮候解决。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且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职环卫工人、在职公交车司机。
      (二)获得省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伤病残退伍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三级及以上)、军队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困境儿童。
      (三)居住在城镇危房内的。
      (四)对低收入及以下家庭人员到汉阴经开区、社区工厂就业的,按照就近原则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 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租赁责任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条款内容向承租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号、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垃圾处理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局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壹年。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等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等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已经享受政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房产、收入、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经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期签订续租合同缴纳租金;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计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五)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警告后整改不到位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入住资格的;
      (九)经认定其他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居住的,应重新申请。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暂时无法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向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申请延期,可视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租金标准计租。对特殊原因无法退出的,按市场价格计取租金,对无故拖欠租金、过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租金管理使用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住建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租房租金标准可以随着住房市场租金的涨幅定期调整。
      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本区域房屋市场租金实际,确定标准上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收取的租金,应按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实施建设方各自所占有的产权份额确定租金分成。实施建设方应将县住房保障部门所占有的租金分成收入全额返还至县住房保障部门专户,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资金本息。未按比例返还的,县财政从当年财政预算经费中扣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租赁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侯对象的,取消其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计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上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给予了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力量实施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镇人民政府、工园区及其他社会力量私自处置的,应当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共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和《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汉规字〔2015〕001—住建局001)。


      附件:

        1.汉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doc

        2.汉阴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