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046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22〕16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2-23 17:32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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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规〔2022〕002—县政—001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起汉阴中学,向南沿余家河至十天高速路为界,西至墩西河,向北至娘娘庙河,沿北城街至汉阴中学共4.09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定为Ⅲ类(严格)禁燃区;以下范围内除Ⅲ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所有区域,即东以安康长兴学校,向南至汉阴恒大小学、阳安铁路,沿阳安铁路向西经火车站,从党校沿十天高速向西至仙鸡河,向北沿北城街至杨家坝,向东经气象局沿龙岗山脊至安康长兴学校共8.03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定为Ⅱ类(较严)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执行,具体为:
      (一)Ⅱ类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2022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保护机关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县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电力局、经开区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汉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