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3-0826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2-16 17:00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县住建局关于《汉阴县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监管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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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规〔2023〕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汉阴县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县城公共空间利用水平,打造最干净最整齐最畅通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杆线是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强弱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杆线管理要遵循“路”线尽量入地、“墙”线一律隐蔽、“废”线一律拆除、“存”线一杆同挂的原则,达到横平“一条线”,竖直“一条杆”,包扎“不三乱”(不乱搭、不乱接、不乱飞),入户“看不见”的目标;道路管理要遵循“为民便民”的原则,达到“人车分流”“干净畅通”的目标;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遵循“井然有序”的原则,达到“设施整洁”“活动有序”的目的;绿地及水域管理原则遵循“共建共管”原则,达到“人人爱绿”“人人护水”的目的。
    第四条   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公共空间建设、管理等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区公共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批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道路、绿地、杆线等占用、使用及设置户外广告等审批工作,县行政审批局等机关应就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的审批事项制定《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及杆线审批要求明白单》,以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之前,要联合县城管执法大队到现场踏勘共同确定,避免出现管理与审批“两张皮”问题。其他县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的要求,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备案监管;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同意。经批准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并修复或者赔偿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工程结束后立即恢复原貌,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公共空间以及杆线的监督管理事项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空间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镇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两年。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及杆线审批要求明白单


    序号

    审批事项(许可)

    审批要求

    审批单位

    备注

    1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

    由县住建局(城管局)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

    县住建局(城管局)进行实地查看,划行规市后以书面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监管。

    所有审批事项,必须经县行政审批局与县城管执法大队现场确认。

    2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有关单位或个人因原有地下管线维修及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占用绿地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合理说明;2.符合我县规划要求,不影响绿地布局和绿地整体功能。

    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征求县住建局(城管局)及县自然资源局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及县城管执法大队监管。

    3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门头牌匾设置审批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取得县住建局设置意见,不得影响交通、供电、景观等公共空间要求;2.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悬挂张贴宣传品及门头牌匾设置,应当符合建筑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宣传内容符合规定。

    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征求县住建局(城管局)及县文明办意见,由县城管执法大队监管。

    4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除城市道路设施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关设计文件。(供水、污水、强弱电、燃气等应急抢险使用简易许可,即道路主管单位许可,方便及时开展作业)

    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征求县住建局(城管局)及县交通局意见,由县交通局及县城管执法大队监管。

     

    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符合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要求;2.严格按照路线入地、减少架空线的标准进行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征求县住建局(城管局)意见,由县城管执法大队监管。

    所有审批事项,必须经行政审批局与县城管执法大队现场确认。

    6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征求县住建局(城管局)意见,由县城管执法大队监管。

    7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含道路、公园、广场、体育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集会活动、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含店面装修)的批准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机动车保管站不得影响交通及行人通行,不得占用管线,设置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2.集会活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不得影响居民工作生活及社会秩序;3.因工程建设临时堆放物料及施工作业,需留有足够的通行空间,施工完成立即回复原状;4.店面装修严格落实三到位,即审批手续到位、围挡施工到位、垃圾清运到位。

    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征求县住建局(城管局)及县交通局意见,由县交通局及县城管执法大队监管。

    8

    公共空间升放大型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

    在城市公共空间升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径大于1.8米、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气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县气象局批准。

    县气象局审批,由县城管执法大队协助管理。

     

    9

    公共空间使用无人飞行器的审批

    1.使用者应为成年人,取得相应驾驶资质;2.不得在人员密集区域驾驶无人飞行器;3.不得扰乱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县公安局审批,由县城管执法大队协助管理。

     

    10

    其他审批事项

    由各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

    各主管单位审批,由县城管执法大队协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