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3-082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3〕8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16 17:00 |
政策解读: |
|
分享:
汉规〔2023〕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汉阴县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县城公共空间利用水平,打造最干净最整齐最畅通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杆线是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强弱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杆线管理要遵循“路”线尽量入地、“墙”线一律隐蔽、“废”线一律拆除、“存”线一杆同挂的原则,达到横平“一条线”,竖直“一条杆”,包扎“不三乱”(不乱搭、不乱接、不乱飞),入户“看不见”的目标;道路管理要遵循“为民便民”的原则,达到“人车分流”“干净畅通”的目标;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遵循“井然有序”的原则,达到“设施整洁”“活动有序”的目的;绿地及水域管理原则遵循“共建共管”原则,达到“人人爱绿”“人人护水”的目的。
第四条 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公共空间建设、管理等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区公共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批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道路、绿地、杆线等占用、使用及设置户外广告等审批工作,县行政审批局等机关应就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的审批事项制定《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及杆线审批要求明白单》,以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之前,要联合县城管执法大队到现场踏勘共同确定,避免出现管理与审批“两张皮”问题。其他县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的要求,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及杆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备案监管;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同意。经批准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并修复或者赔偿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工程结束后立即恢复原貌,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公共空间以及杆线的监督管理事项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空间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镇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两年。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及杆线审批要求明白单
由县住建局(城管局)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 |
||||
上一篇: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12-23 ]
下一篇:关于印发汉阴县境内河流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