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zsdwfpj-GK-2022-0051 发布日期: 2022-10-25 17:48
来源: 县发改局
内容概述: 汉阴县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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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根据国务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十三五”搬迁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安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商品房楼盘的除外),设立专门账户。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以及安置房所在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


  第五条   从2022年起,将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维修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全县扶贫搬迁安置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维修。
  (一)在过渡期内,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资金由镇财政所整合安置点门面出租及其他非税收入安排。
  (二)过渡期之后,按政策收取搬迁群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根据安康市建设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安建发〔2009〕11号),结合我县实际,建筑物总层数为多层(7层以下)和高层统一按建筑面积35元/㎡标准交存安置房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房屋维修;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安置房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可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用于房屋维修,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监管。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所辖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由业主委员会向项目所辖镇(社区)申请列支;
  (四)经项目所辖镇(社区)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屋顶、墙体渗漏的;
  (二)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的;
  (三)安置房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
  (四)其他安置房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以《汉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试行)》(汉政发〔2022〕3号)文件,按照备案审核后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分额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10万-60万元(不含)的项目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办理自行采购备案手续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汉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汉阴县政府采购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汉财字〔2017〕60号)文件中关于自行采购的流程进行采购;
  (二)60万(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按本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均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工程决算:
  (一)工程决算单;
  (二)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三)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四)竣工验收报告;
  (五)维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核准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的5%。
  竣工决算审计后,工程量在预算5%以内的,可据实核定拨付;超过5%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向原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据实拨付。不同意的,项目施工单位与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资金拨付到决算金额的97%,余款3%待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的抢修。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安置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安置房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安置房小区,由安置房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小区的共用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安置点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所辖镇政府(社区)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审计、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易地搬迁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