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六)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2-0624 | 发布日期: | 2022-11-04 23:40 |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中央政治局2022年4月29日会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部署,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中央政治局2022年4月29日会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部署,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汉阴县城关镇××牛肉店销售禁渔期间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案。案情摘要: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阴县城关镇xxx牛肉店“销售禁渔期间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处罚;2.没收尚未售出的冷冻鳜鱼。
2022年8月11日,本局在开展“汉阴县2022年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专项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汉阴县城关镇××牛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存放有1袋冷冻鳜鱼,数量为10条,共计2.1公斤,当事人称该鳜鱼是在汉江河钓获的。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禁渔期间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的2.1公斤冷冻鳜鱼,是当事人×××2022年7月初在旬阳市辖区内的汉江河段钓获的,截至2022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当事人称由于该鳜鱼现在是冷冻鱼产品,售价不宜过高,拟以5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款:“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汉阴县公安局关于实行长江流域重大支流十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三、禁止行为(二)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渔期间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具有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销售禁渔期间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作以下处罚:1.罚款处罚;2.没收尚未售出的冷冻鳜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