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五)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GK-2022-0622 发布日期: 2022-11-04 23:18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中央政治局2022年4月29日会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部署,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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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中央政治局2022年4月29日会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部署,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汉阴县城关镇××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特种设备案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摘要: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阴县城关镇××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处罚。

  2022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双星村一组的当事人酒店内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有1台客梯正在使用,该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05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未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电梯。本局于2022年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厢体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05月,已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2022年9月1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1年7月20日出具的该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07月,也已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当事人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在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1.通过本案办理,对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客观上要求使用单位严格遵守涉及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才能更好防范并杜绝安全事故发生;2.执法人员要结合日常监管,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建立辖区内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台账,推行事前提醒到位、事中监管到位、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到位的闭环管理机制,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