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GK-2022-0621 发布日期: 2022-05-09 20:27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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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之二:汉阴县城关XX汇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案案情摘要: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阴县城关镇XX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涉案法国卡丝黛尔•贝尼干红葡萄酒;2.罚款。2022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阴县城关镇XX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4瓶CASTLE法国卡斯特葡萄酒。其外包装盒体上标有“CASTLE”、“法国卡斯特”中英文标识、图案和“原瓶进口”等字样。在当事人的仓库内有4整箱(共24瓶)同包装的“CASTLE法国卡斯特”葡萄酒。本局执法人员随即报局长批准对上述涉案产品共瓶依法予以扣留。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包装上使用“法国卡斯特”、“法国卡丝黛尔”等文字,造成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产品相混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法国卡丝黛尔•贝尼干红葡萄酒为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相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故经本局研究,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留的涉案法国卡丝黛尔•贝尼干红葡萄酒;2.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