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xzfgzbmzjj-GK-2022-0029 发布日期: 2022-12-13 09:37
来源: 县发改局
内容概述: 汉阴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县发改局关于《汉阴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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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服务管理,维护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人居环境,促进社区和谐,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坚持政府指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安置小区特点、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引导搬迁群众选择合理的物业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四条   汉阴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人社、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搬迁社区或者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搬迁社区或者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汉阴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管理模式及确定


      第七条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不搞“一刀切”,业主可以委托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对一些具备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可以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引导业主委员会及业主自管等方式来实施物业管理,推行“两委”成员与物业服务企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未成立或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由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居)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商铺、厂房及开办幼儿园、卫生院、利用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区域内办公区域一并纳入物业管理范畴。
     第八条   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业主选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自管模式,在镇、村(社区)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直接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的管理模式,以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的,由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所属镇指导、监督社区、村(居)委会制定符合实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的模式。
     第十条   结合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实际,鼓励物业区域归属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以党建引领创办合作社的方式,参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鼓励和倡导在脱贫攻坚巩固期内,全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由所在镇、村(社区)以党建引领创办合作社下设物业管理企业参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物业从业人员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搬迁群众中招聘,优先解决搬迁群众就业需求。
      第十一条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模式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达到法定参与人数比例和法定同意人数比例后才能生效。
      业主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镇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易地扶贫搬迁渠道经营性资产收益和业主共同承担。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临时管理的期限,在临时管理期间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尽快组织业主决定有效的管理模式。


     第三章   物业收费标准及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区域内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费以维持物业区域基本运转,保障物业区域基本秩序为目的,从搬迁群众实际支付能力出发,适当考虑物业管理人员利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确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原则上多层住宅(7层含7层以下)不超过0.4元/平方米/月,商业不超过0.8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8层含8层以上)不超过0.7元/平方米/月,商业不超过1.4元/平方米/月。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产、厂房及开办幼儿园、卫生院、利用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区域内办公区域房屋等应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为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正常运转,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小区可结合实际设立停车位、广告位、小型集市摊位等经营性收益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就业扶贫政策,提高搬迁群众收入;通过增设公益性岗位,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以减少管理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规定未涉及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与市级以上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