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3〕21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3-0014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08:44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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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59674229R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河口镇兴春村
法定代表人:马晓斌
2023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停运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斌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日由马晓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日采选350吨矿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环保设施验收清单的复印件及环评批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停用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相关情况);
8.授权委托书(2023年1月29日由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祝金德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祝金德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10.何彬翔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29日由何彬翔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后的三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闵锐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59674229R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河口镇兴春村
法定代表人:马晓斌
2023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停运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斌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日由马晓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日采选350吨矿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环保设施验收清单的复印件及环评批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停用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相关情况);
8.授权委托书(2023年1月29日由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祝金德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祝金德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10.何彬翔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29日由何彬翔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后的三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闵锐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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