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3〕23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3-0021 发布日期: 2023-04-07 10:0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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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汉阴金硕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882425805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洞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向生态园林中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取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3-03-0144,2023年3月14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养殖废弃物超标情况);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6.营业执照(2023年3月9日由胡龙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平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9日由胡龙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9日由安康汉阴金硕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胡龙友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9.安康汉阴金硕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年存栏3500头纯种母猪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养殖废弃物处理方式及排放标准的章节复印件及环评批复复印件(2023年3月9日由胡龙友提供,证明你公司养殖废弃物处理工艺、排放去向及排放标准);
  10.委托代理人胡龙友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9日由胡龙友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无可参照自由裁量权基准,经我局集体审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闵锐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