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3〕15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3-0020 发布日期: 2023-03-30 18:07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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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59674229R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河口镇兴春村
  法定代表人:马晓斌
  2023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停运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斌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日由马晓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日采选350吨矿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环保设施验收清单的复印件及环评批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停用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相关情况);
  8.授权委托书(2023年1月29日由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祝金德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祝金德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10.何彬翔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29日由祝金德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无可参照自由裁量权基准。经我局集体审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闵锐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