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关于《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2-2252 发布日期: 2022-07-22 08:22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制定印发《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文字解读如下。
相关文件: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汉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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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举报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五)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七)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九)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淘金的行为。

      (十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非法侵占水域或滩地、乱倒垃圾、倾倒渣土、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

      (十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工程设施的行为。

      (十三)未经批准,单位或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十四)单位或个人,在实施生产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在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进行治理的;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五)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十六)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保护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十七)违反长江禁渔相关政策要求的:即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十八)其他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有哪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关于第四条1-7项举报电话:0915-5219276.举报受理主体: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8-9项举报电话:0915-5279110.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自然资源局;10-14项举报电话:0915-5212591.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水利局;15-16项举报电话:0915-2297306.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林业局;17项举报电话:0915-5215582.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办公室;

      (三)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四、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哪些信息?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五、奖金如何计算?

      涉生态环境各执法部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Ⅲ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0-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举报Ⅱ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500-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举报Ⅰ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00-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企业内部知情人员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可以按照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Ⅲ级;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Ⅱ级;如同时存在移交司法机关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级提升一级。

      六、哪些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

      (三)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以及同时越级举报的;

      (四)生态环境各执法主体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