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汉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2023-0536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各镇各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环发〔2022〕41 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7-19 17: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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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 号)、《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陕环发〔2021〕11 号)、《安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安环发〔2021〕21 号)要求,按照县政府要求,经前期充分酝酿讨论,特制定印发《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汉阴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3日
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举报奖励的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四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五)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七)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九)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淘金的行为。
(十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非法侵占水域或滩地、乱倒垃圾、倾倒渣土、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
(十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工程设施的行为。
(十三)未经批准,单位或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十四)单位或个人,在实施生产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在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进行治理的;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五)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十六)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保护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十七)违反长江禁渔相关政策要求的:即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十八)其他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以上所列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查处案值、是否移交司法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具体定级工作由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可以按照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Ⅲ级;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Ⅱ级;如同时存在移交司法机关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Ⅰ级。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关于第四条1-7项举报电话:0915-5219276.举报受理主体: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8-9项举报电话:0915-5279110.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自然资源局;10-14项举报电话:0915-5212591.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水利局;15-16项举报电话:0915-2297306.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林业局;17项举报电话:0915-5215582.举报受理主体: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办公室;
(三)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第七条 涉生态环境各执法部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Ⅲ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0-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举报Ⅱ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500-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举报Ⅰ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00-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
(三)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以及同时越级举报的;
(四)生态环境各执法主体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九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和分析研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举报范围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查证属实后,进行定级、通知并发放举报奖金。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依规办理。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依规定程序实施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5日内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按自愿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应当出示证明本人身份证的合法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代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联名举报的,物质奖励的分配由举报代表人与其他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立案、查处、奖励等资料整理归档,包括举报登记记录、举报人资料、调查处理情况、奖金发放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汇总、整理,建立举报奖金核发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凡符合本机制规定的投诉举报问题,奖励资金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暂时垫付,每半年收集、汇总、核实后,向县财政局致函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举报奖励资金拨付凭据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和汉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