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将县供销系统原国有划拨土地变更属性的建议
名称 | 关于请求将县供销系统原国有划拨土地变更属性的建议 | ||||||
办理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徐世平 | 签发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类别 | A |
正文 |
杨松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将县供销系统原国有划拨土地变更属性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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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转出让问题。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此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等文件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历史遗留划拨土地,除办理出让外,还可采取保留划拨、租赁等处置方式予以处置。目前,我局在政务大厅专设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按照“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原则,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为民服务、便民利民水平。 二、关于减免和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问题。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权利性质(协议出让),需要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