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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

标题 关于规范全县物业管理建议
办理部门 县住建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张珍珠 签发日期 2023-06-13 发布日期 2023-06-14 类别 A
正文
  魏伟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全县物业管理建议》。
回复

  物业服务管理的基本现状:我县城区现有住宅小区163个(含单体楼),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32个,各镇100户以上的易地搬迁小区34个(其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22个,村代管的小区12个),服务总面积206.68万平方米,服务总人口4.88万人。目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15个,从业人员429人。

  一、关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宣传普及,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及广大业主依法管理小区的责任和意识,增强物业公司、业主依法行使自身职权的能力”的建议。

  为深入宣传贯彻《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县住建局于2023年5月29日组织召开了全县《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学习培训会议,各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委会主任、物业企业及房地产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条例》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宣传,增强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物业公司及业主依法行使自身职权的能力。二是采取走入小区宣讲等形式,让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管理小区的责任和意识,动员广大业主广泛参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秩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二、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作用,一方面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物业公司从业资质审核、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支出等环节上的监管;同时还应当从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召集和成立及其合法性方面予以指导,并依法规范、协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建议。

  一是严格督导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及季度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资质、服务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主动接受业主监督。二是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物业服务中“服务内容不公开”“质价不符”“收费标准依据”“公共收益使用”等问题,我局持续落实《安康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工作的通知》《安康市住建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对公示信息不全的行为督促企业及时纠正,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逐步实现小区收费公开公示信息规范化、统一化。三是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监管平台,运用积分制管理,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或有不正当收费等违规行为的物业公司实行扣分和通报批评措施,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倒逼规范运行。

  三、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作用,一是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物业自行管理活动;二是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三是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等”的建议。

  一是通过加强《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政策宣传力度,让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动员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广泛参与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维护物业活动各方合法利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二是对于城区无人管理小区,我局印发了《无物业居民小区、单体楼物业管理工作导引》,指导各社区分片区、分楼栋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通过详细调查摸底,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先易后难,主动协助指导镇政府、社区组建成立业主委员会34个。对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物业企业服务进行管理。对条件较差,短期内难以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与管理事项。三是指导协助社区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调解长效机制,引导业主参与支持物业服务与管理,并结合12345社情民意反映情况,严查企业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今年按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为便于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设立了举报信箱及投诉电话,并在住宅小区、社区广泛张贴监督举报公告。

  四、关于“强化对楼盘小区规划报批的审批力度。要求开发商根据楼盘小区建设规模配套相应的公共建筑(如卫生服务站、活动室、自行车库等)。规模较大的楼盘小区必须设立社区居委会和警务室的专属办公用房,为社区力量指导、监督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活动提供保障”的建议。

  我局将严格按照《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新建楼盘物业用房配备进行监督。一是小区新建时要求物业服务用房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图纸中载明。并且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二是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三是必须从配置物业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四是对于已建成但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和镇人民政府共同协调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住建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