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累计叠加使用的建议
名称 |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累计叠加使用的建议 | ||||||
办理部门 | 县医保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韩丹 | 签发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日期 | 2023-08-12 | 类别 | C |
正文 |
黄邦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累计叠加使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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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一、关于“应当累计叠加使用,不再实行清零政策”的问题 根据陕西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19〕138号)、《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安医保发〔2019〕57号)文件精神,全省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家庭账户,到2019年年底前家庭账户余额全部清零,账户余额全部结转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重新分配使用。从2020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域按照新的门诊统筹政策施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本市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基金支付60%,年度基金限额为100元/人。 这项政策执行以后,很多群众都提出过不同意见,近几年来部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也先后在提建议或提案,我局也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形成了详细的调研报告向上级部门反映,提请上级部门予以研究,但截至目前上级部门一直没有给予明确回复,我们将持续做好汇报沟通,积极反映群众呼声,争取省、市重视和支持。 二、关于“门诊急诊费用超过200元,合疗应该报销”的问题 《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对院前急诊急救费用支付进行了明确,《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急救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支付;参保人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超过72小时仍未转入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再次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给我们多提合理化建议,从政策角度多做宣传,让周边的群众能更加了解政策、理解政策、充分地享受政策。 |